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置厅丞一人,下分刑、民两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审判采合议制。宣统元年 (1909) 增设二庭,各置推事三人。另置典簿二人,主簿二人等。附看守所一处,关押未决人犯。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置厅丞一人,下分刑、民两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审判采合议制。宣统元年 (1909) 增设二庭,各置推事三人。另置典簿二人,主簿二人等。附看守所一处,关押未决人犯。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唐穆宗时始置,分为一史与三史两科,一史为《史记》、三史为《史记》、《汉书》、《后汉书》,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及第。宋沿置三史科,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规定
皇族之称。秦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清制,宗室以显祖的直系子孙为限。参见“觉罗”。
公府诸曹之一。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始置录事参军,掌各曹文书,纠查府事。南朝宋以后以录事为公府诸曹之一。《宋书·百官志上》说:“今诸曹则有录事、记室……右户、墨曹,凡十八曹参军。”南齐公府沿置,北魏北
女官名,汉置。《汉书·外戚传·孝成赵皇后》:“弃所养儿十一日,宫长李南以诏书取儿去,不知所置。”注:“晋灼曰:《汉仪注》有女长御,比侍中。宫长岂此也。”
唐朝内侍省设在长安城北宫城内,与在城南三省等中央官署相对,故为内侍省别称,借指宦官势力。内侍省的别称。唐朝内侍省设在皇宫北面,故称内侍省为北司。
官制用语。即兼官。又称权局、差摄。《左传·成公二年》:“敢告不敏,摄官承乏”。五代时,州县官多属摄官。北宋初年,诸路州县幕职官阙,选差有官人或罢任待阙人、举人等临时代理,亦称摄官。大祖开宝四年(971
官名。西晋南北朝尚书起部曹长官通称。亦称起部郎中,资深勤能者可转侍郎。晋、宋六品,梁五班,陈四品、六百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五品上,二十三年改六品,北齐六品上。隋初改名工部侍郎,炀帝大
官名。北周冬官府匠师下大夫所属有外匠上士,正三命;外匠中士,正二命。掌京城以外的建筑之事。参见“内匠上士、中士”。
官署名。明初内廷宦官衙门。洪武十年(1377)始置,设监令,正五品,丞,从五品,司香奉御,正七品,典簿,从九品,掌太庙等各洒扫、香灯之事。十七年改名神宫监,所设官亦改。
唐宋以来翰林院之通称。宋苏易简为翰林学士,太宗以红罗飞白书“玉堂之署”四字以赐,故有是名。官署名,汉置,详“玉堂署”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