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二二>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国民党政府制定,亦称公务员的义务。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的规定,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项纪律:一、服从命令。对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命令,有服从的义务,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两级长官同时所发命令,以上级为准;主管长官与兼管长官同时所发的命令,以主管为准。二、严守秘密。对机密事件,无论是否属于主管,均不得泄漏,退职后亦同;未经长官许可, 不得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三、保持品格。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四、注重操守。不得假借权力,图利自己或他人,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加害于人;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不得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的秘密消息而为营利事业;对于属官不得推荐人员,并不得就其主管有所关说或请托;有隶属关系者,无论涉及职务与否,不得赠受财物; 于所办事件, 不得收取任何馈赠;不得利用视察、调查等机会接受地方官民的招待或馈赠;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对承办本机关工程或公用物品的商行、来往银行及受有官署补助费者,不得私相借贷,订立互利契约,或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五、遵守规定。接奉任状后,除途程外,应于一个月内就职;奉派出差,至迟于一周内出发,不得籍故迟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其出差亦同;依法定时间办公,不得迟到早退;除婚丧、疾病、分娩或其他正当理由外,不得请假;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或监察人;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其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家族的利害事件,应行回避。

猜你喜欢

  • 国舅详稳

    官名。见“国舅乙室已大翁帐详稳司”。

  • 司茨

    官名。西周置。《扬簋铭》: “王若曰: ‘扬,作司工, 官司量田。 众司, 众司茨。’”

  • 骨都侯

    匈奴官名。分左、右,由异姓贵族充任。通常居单于庭,为单于辅政近臣。汉时匈奴官名,为异姓大臣,分左右,掌领兵、辅政。《后汉书·孝和帝纪》:“南单于安国叛,骨都侯喜斩之。”匈奴的国君称单于,其官属为“左右

  • 煤木所提领

    官名,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始置,属宣课提举司,从八品,总领所事。其佐官有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见《元史·百官志一》。

  • 善吏

    官制用语,也称“良吏”,义即“好官”。

  • 大于越

    官名,辽朝置,属北面官,犹汉官之三公。大于越无具体职掌,班在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见《辽史·百官志一》,参看“三公”条。官名。辽代设置,亦称于越,为北面官,无职掌,班在百僚之上,犹如南面官中的三

  • 钞胥

    官吏名。负责誊写抄录,也叫“书手”、“书记”。清朝姚鼐《惜抢轩诗集·孙渊如观察万卷归装图》:“自兴雕板易钞胥,市册虽多乱鲁鱼。”

  • 总佐

    官名。南诏官,每百家置一人。

  • 中书写书生

    吏名。北魏置,中书省低级办事人员,负责抄写。选能书者充任,多由地位较高官员推荐。

  • 右户参军

    东晋、南朝宋诸公、都督府僚属名,主持右户曹事务,七品。南齐以后改置行参军。官名。见“公府右户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