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二二>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军制司

军制司

官署名。①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制度、编制、征调、补充及军械制造、交通建筑等项事宜。辖搜简、步兵、马兵、炮兵、工兵、辎重兵、台垒七科。置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科长七人、科员三十六人、录事二十人,分司各职。②清末海军部所属之机构。宣统二年(1910)改原筹办海军事务处第一司设,旋併入海军部。掌海军规制、铨法,旌别水师人员,功过、封荫、赏恤并典领之。辖制度、考核、铨衡、驾驶、轮机五科。置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科长五人、科员十四人、录事十人,分司各职。


官署名。(1) 陆军部所属。清末设置,掌全国陆军一切制度、编制、征调、补充及军械制造、交通建筑等审验法式事项。主官有司长一人,下设科长、科员、司副官及绘图员、艺师、艺士、录事等员。司内分设搜简(掌陆军建设章制、编制等事)、步兵、马兵、炮兵、工兵、辎重兵、台垒(掌勘查及建筑台垒等事)七科。(2) 海军部所属。清末设置,掌海军规划、考绩、驾驶、器械、轮机等事。主官有司长一人,司内分设制度、考核、驾驶、轮机四科,各设科长,科员及录事。

猜你喜欢

  • 卒人

    战国秦官长的部属随员。《睡虎地秦墓竹简 ·传食律》: “御史卒人使者”。

  • 县司法处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务

  • 田正下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田正司长官,掌田猎方面的事务,下设小田正上士以佐其职,领掌犬中士、司迹中士、弋禽中士、捕兽中士、掌皮中士、弭妖中士、剪蠹中士、庶蠹中士等官属。正四命。隋

  • 宣诏书

    官名。太平天国军中给事官。见“军中典官”。官名。太平天国设置,掌收发文书。分设于朝中与军中,朝中的为天朝典官,员额四人,官阶为职同指挥,军中的为各军典官,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监军。

  • 内侍都知

    即“内侍省都知”。

  • 必彻彻

    即“必阇赤”。

  • 崇文观

    官署名。三国魏置,设祭酒。《三国志·魏明帝纪》: 青龙四年(236),“置崇文观,征善属文者以充之。”官署名。魏明帝青龙四年始置崇文观,用来安置文学之士,王肃以常侍领秘书监,兼崇文观祭酒(首领)。参看

  • 聘君

    东汉对有学识有品行的社会知名人士,常以重礼征聘而授予官职,称“聘君”或“征君”。后世也有沿袭以制者。

  • 总知汉儿司事

    官名。辽朝置。设于太祖时,以韩知古总知汉儿司事,统领汉人事务。置汉人枢密院后,废。官名。辽太祖置,为汉儿司的长官,韩知古曾任此职。参见“汉儿司”。

  • 本官阶

    官员叙迁之阶。宋初官员系衔往往以散官、本官与差遣并列,散官沿袭唐制,是表示官员品阶的。但唐末高级散官往往为低级武官所得,故自五代以来,散官已无足轻重。本官指官员所担任的正官,但宋初某一机构的官员并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