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饭银处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收储各省报解饭银及户工两部拨给饭银。各级官员及书吏的饭银各有定额,官员按月支给,书吏按季支给,各司多少不等。各役工食及杂项开支也都由本处核发。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满、汉司员各一人管理,一年期满更换。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收储各省报解饭银及户工两部拨给饭银。各级官员及书吏的饭银各有定额,官员按月支给,书吏按季支给,各司多少不等。各役工食及杂项开支也都由本处核发。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满、汉司员各一人管理,一年期满更换。
王国丞相,即王国相、王丞相。初曰丞相,后改曰相,皇子封王,置丞相一人,俸二千石,统百官,后兼掌治民,职如郡太守。有长史,如郡丞。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官名。南朝宋置。宋文帝元嘉二十四年(447)张绩曾任此官,见《宋书·符瑞志》。
官名。渤海国左六司支司爵部属官,位员外上。
由一族一姓世代承袭的职官。起源于商周,后世沿之。各朝允许传承的职位不一。《孟子·告子下》: “士无世官。”赵岐注: “仕为大臣,不得世官,贤臣乃得世禄也。”明朝多以武职为世职,如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
官署名。北宋初年置,掌供奉御用膳食等事。设勾当官四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及内侍充任。辖有食手、兵校千余人。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归隶膳部。后改隶光禄寺。徽宗崇宁二年(1103),并入太官
官署名。清朝盛京刑部所属四司之一。康熙元年 (1662) 设。掌讯办私刨、私贩人参案件。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均以满员充任。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裁。
官名,周置,掌采集民间诗歌,以供国王参阅而知风俗、得失等。《汉书·艺文志》:“诗言志,歌詠言……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
官名。元朝西南地区诸溪洞所置长官司之职官。位达鲁花赤之下,掌司事。多以土人为之。明、清沿元旧称,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武职。湖广、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省设有。正六品。管所辖土兵及司事,受地方长官约束
宰相尊称。因拜相者多封公,故名。或以为曹操以丞相封魏公,故相公之称自曹操始。丞相、宰相的俗称。宋吴曾《能改斋漫录》:“丞相称相公,自魏已然矣。王仲宣《从军诗》:相公征关右,赫怒震天威。”注:“曹操为丞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所属机构之一。雍正元年(1723)设。掌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庄地钱粮草束之征收。后改称“三旗庄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