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金置,为路总管的主官,见“路总管府”。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各舰,由一、二等军需官充任,掌军需事务。
官名。即管理属国事务的行政长官。西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置五属国于西北边郡,安置内附匈奴族,沿其旧俗,置匈奴官号,而设都尉主之,掌民政军事,兼负戍卫边塞之责,秩比二千石。属官有丞、候、千人等。初隶
清代后期勇营的一种。同治年间,在经制绿营兵内挑选一部份士兵,提高其饷银,改用新式武器,加以训练,使自成一军,称为练军,也是勇营的一种。光绪中叶以后,与防军一起改为巡防营。
州门下吏名。南朝“宋宁州太守爨龙颜碑阴》有此职,位次西曹、户曹、记室之下。北齐诸州亦置,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名。宋朝置,为枢密院属吏,员二人,从八品。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 1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设立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机构,属司法部。设委员长一人,委员八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内部分设
官名,汉置,为护乌桓校尉属官,掌文书。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官名。宋太宗淳化二年 (991) 改殿前承旨置,位在三班借职上、右班殿直下,无职掌,为低级武臣阶官。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从九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武臣官名,改承节
官署名。指隐蔽的官府机构,为刑徒免罪后服役的场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为捕无罪,已刑者处隐官。”或以为罪徒受宫刑后服役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