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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的合议机构。广州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采取合议制,以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合议,行使政府权力。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国民政府委员四十六人组成“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及议决、公布法律法令”,被称为“五院汇集之总枢纽”,仍握有一定的权力。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制,“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一条删去,而以行政院会议为“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会议”只有“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之权,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此后不必再由国民政府委员议决,权力大为缩小。尤其是自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五院正副院长及所属各部会长、现役军人不兼国民政府委员以后,国民政府委员会已经不起任何实际作用,而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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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升等

    即提升官等,为公务员奖励方式之一。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实行,凡公务员考绩为第一等者,可予升等。如可从委任升为荐任,从荐任升为简任。

  • 盐场司令、司丞

    官名。元代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与山东东路转运盐使司所属各盐场均置司令一人,从七品,副职有司丞一人,从八品。山东东路转运盐使司所属盐场并置管勾一人,从八品。

  • 养廉处

    官署名。清朝礼部所属之办事机构。由本部堂官酌委所属司员管理,掌理收纳户部拨银及山东、安徽、福建、河南、山西等省解部银,并支给官员、吏役,以供养赡。宣统三年(1911)改隶典礼院。

  • 御者监

    官署名,东汉后期置,掌侍从小吏勤杂人员。《后汉书·百官三·少府》:“章和以下,中官稍广,加尝药、太官、御者、钩盾、尚方、考工、别作监,皆六百石,宦者为之。”

  • 右散骑常侍

    官名。唐、宋、辽置。详见“散骑常侍”。官名。唐始置,属中书省,见“散骑常侍”。

  • 市舶司

    官署名。唐朝始置于广州。宋朝置提举市舶司,先后于广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杭州、温州、密州(今山东胶县)等地分置,设官市舶使、判官等,以掌海外贸易。元朝沿置,改市舶提举司,先后置泉州、温州、广东

  • 准人

    官名。又称“淮夫”。西周置。主狱讼刑罚。《尚书·周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准人。”孔安国传: “准人平法,谓士官。”孔颖达疏:“准训平也。平法之人谓士官也。士,察也,察狱之官用法必当均平,故谓

  • 郎子辖

    唐古特官。清设于前藏,秩五品,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二人,其职掌为管理街道,治理拉萨之藏民,其性质与内地的警察相同。民国时期沿置。

  • 知御膳

    官名。北魏置,为后宫女官,负责皇帝、皇后的饮食。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三四《傅姆王遗女墓志》: “(遗女)尤辨鼎和,是以著称,故显祖文明太皇太后擢知御膳。”

  • 射人

    官名。春秋战国置。掌射礼。《仪礼·大射》:“大射之仪”,“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周礼·夏官》有“射人”; 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以射法治射仪”。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