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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殿小底

辽朝宫中杂役名。属著帐户司承应小底局,掌寝殿侍候事。例由著帐户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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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牧

    司隶校尉、京兆尹等京都行政长官的别称。宋三京牧的通称。官名。汉武帝置司隶校尉,负责京师一带的治安,东汉后领一州,辖区为京师一带,故称京牧。魏晋皆承其制。

  • 陶正

    官名。制陶工匠长官。西周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昔虞阏父为周陶正”。杜预注: “当周之兴,阏父为武王陶正。”战国齐也有官印存在。官名。周置,掌制造陶器之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昔虞阏父为

  • 象谞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象胥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宾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象谞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象胥”。

  • 催长

    官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以及钱粮衙门等机构均置,负责催办具体事务。自八品至无品级不等。其下设有副催长、委署催长等。

  • 执盾

    官名。《墨子·号令》有之,秦及西汉初多见。亦作执楯、陛楯郎。与执戟同为皇帝近侍,朝会时持盾挟陛护卫皇帝。官名,秦汉之际置,掌率执盾兵。其属吏有执盾队史。《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敬市侯阎泽,以执盾

  • 庶人

    官名。周朝置。官府供使役的小吏。《礼记·王制》: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郑玄注:“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

  • 除名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

  • 诏诰局

    官署名。南朝陈置,掌撰诏诰。《隋书·百官上》: “其有特发诏授官者,即宣付诏诰局,作诏章草奏闻。”

  • 特简

    见“特授”。明清任用官员方式之一。由皇帝直接选用。如明制,大学士与吏部尚书的任用,由皇帝以特旨任命之。

  • 右力辅君

    官名。西域龟兹等国置,员一人,见《汉书·西域传》。官名,西汉时西域龟兹国等置此官,为低级武官。位在千长上,而在左右骑君下。《汉书·西域传·龟兹国》:“大都尉丞、辅国侯、安国侯、击胡侯、却胡都尉、击车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