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三司使公事
官名。见“三司使”。
官名。见“三司使”。
官署名。即都水监设在外地的分机构。金代都水监有丞二人,其中一人与都水掾专掌规措黄河、沁河之事,设司于卫州,称为分治监。有勾当官四人,备分治监差委。元代为修浚会通河和建闸,都水监增设官员,铸分监印佩之,
警官名。北洋政府时期设于地方警察厅,掌督察所属消防警察及消防事务。
官名。《周礼》无此官,北周置司社,正二命,司社下士,正一命。掌祭祀太社之事,属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北周诸帝常祀太社,如《周书·孝闵帝纪》:“元年(公元557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
官名。战国时中山国设置,裘锡奎《啬夫初探》说,近年来河北省文物管理处对平山县中山王墓进行发掘,出土的铜器铭文中有冶匀啬夫之名,“似是以冶铸为专职的官吏。”(见《云梦秦简研究》,1981年中华书局出版。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大司乐(乐部)中大夫属官籥章中士的佐官。正一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八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官名。北齐于王国置斋帅四人,掌铺设洒扫之事。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职方中大夫训方中士佐官,正一命。
见“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
官署名。为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内部分设的六局之一,下设四科。第一科所掌为:一、中央或地方巡警条例之颁布,及警员之编制与经费之计划事项;二、警察官吏之考绩事项。第二科所掌为:一、集会、结社、聚众事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