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授
见“特授”。
见“特授”。
官名。清代监察御史有专管巡视屯田事务的,称巡视屯田御史。凡监察御史,皆掌弹劾官吏,纠举不法。见《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
国民党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凡经考试院组织的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及格的人员,均分发至各机关任用,各机关必须接受,先学习一年,期满后实授官职。
诏狱名。西汉武帝时置,属京兆尹,而以京兆尹的属官长安市令及丞主管之。东汉废。
官名。即主客员外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主客员外郎。
见“翊卫府”。官名。宋置,掌侍卫,为翊卫府属员,位在中郎上。见《宋史·职官六·三卫官》。
官署名。为审理诉讼案件的机关。清朝末年在京城设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各省县设高等、地方、初级各审判庭。民国因之,国民政府改为法院。
选举制度。明朝科举制度,凡儒士可不经府、州、县学,直接参加乡试。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 殿内省尚乘局置为次官,十四员,正七品。唐朝殿中省尚乘局沿置,十员,正七品下。宋朝存其名而罕除授。
满语官名。汉译为“司胙官”。乾隆二十四年 (1759) 改为“司俎官”。内务府掌仪司设,掌祭祀物品的供备。初设时四人,康熙中增为五人,光绪三十年 (1904) 复改为四人。秩正六品。
官署名。南朝梁、陈置,隶大长秋。光禄卿下别有暴室令。官署名。梁置,属长秋寺。其职掌见“暴室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