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二二>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内蒙古要求自治,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有原则八项,其中有关自治组织机构的规定为: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员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之争议;二、各盟公署改称盟政府,旗公署改称为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三、察哈尔改称为盟,以昭一律,其统系组织照旧; 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但遇必要设置时,亦须征得关系盟旗之同意。旋依上述《自治办法》制定《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于贝勒庙,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在遇有关涉省之事件时,得与省政府会商办理。设委员九至二十四人,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秘书厅办理文书、记录、统计、编译、会计、庶务等事项,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四人;参事厅撰拟审核计划、法案、命令,设参事长一人,参事四人,参议由所属各旗各推选一人;民治处办理关于民治事项,保安处办理关于保安事项,实业处办理关于实业事项,教育处办理关于教育事项,各设处长一人;财政委员会办理关于财政事项,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至十人。各厅、处、会科长共十二至十六人,科员共四十至六十人,并得酌用各项技术人员及雇员。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二月又成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委员会。同年七月,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撤销,另设察哈尔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以收因地制宜、力专功钜之效。

猜你喜欢

  • 系名

    流外官名。宋于秘书省置正系名、守阙系名各六人,承长官之命,办理秘书省事务。

  • 中黄门

    官名。西汉置,掌皇宫黄门之内诸伺应杂事,持兵器宿卫宫殿,为服役于宫廷中的低级宦官。名义上隶属少府,无定员。东汉宦官专权,其职任稍重,位次小黄门。魏、晋沿置,隶属不详。东晋南朝省。十六国汉(前赵)、南燕

  • 左右武侍率

    东宫武官名。隋炀帝改左右宗卫率为左右武侍率,唐初复旧。

  • 班官

    宋代置内客省使、延福宫使、景福殿使、宣庆使、宣政使、昭宣使,多为内侍和武臣的高级阶官,朝参时位在东班前,称为班官。

  • 底渔

    官名。西周置。地位及职掌不详。

  • 稷仓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司仓下大夫属官,掌稷类作物的收藏与保管,下设稷仓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 全国水利局

    官署名。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一月北洋政府设置,属国务院,掌办全国水利及沿岸垦辟事务。设总裁、副总裁各一人,视察二人,佥事二至六人,主事八至十二人;技正二至六人,技士十至十六人。局内分置四科,各设

  • 札鲁忽赤

    官名。又译“札鲁火赤”、“札鲁花赤”,蒙古语,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设,领司法、财政、行政事务,诸王投下亦设。札鲁忽赤之长称“也可札鲁忽赤”。元朝在大宗正府、中书省、枢密院等宫署下置多员,掌刑狱

  • 门卫

    官名。金哀宗正大元年 (1224) 置为太后两宫官属,员二人,正六品。

  • 少臣

    官名。同“小臣”。商朝置,辅佐国政。《叔夷钟铭》: “伊(尹)少臣惟辅,咸有九州,处禹之堵。”参见“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