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光初功曹
隋代郡功曹名目之一。见“州迎西曹”。
隋代郡功曹名目之一。见“州迎西曹”。
①官制用语。唐太宗贞观(627—649)故事:除拜京常参官及外官五品以上,中书门下皆立簿书记其课绩、功赏,以为迁授之资,谓之具员; 安史乱后,此法遂废,德宗建中三年(782)后复振。五代后唐因之。②泛
即“脱思麻路军民万户府”。
唐末及五代光台钱、光寺钱、光省钱、光院钱之统称,分见各条。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判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衡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陆军官佐之补升调转,军内文官之任用,并查核考绩表及退休、给假、离任、丁忧、起复、参革、惩罚各事。置科长、科员、录事。
官名。北齐置,太宰署长官,亦称太宰令。从九品。
官名。西夏置。意为“大王”。西夏党项语“宁”即王,“令”即大。景宗显道元年(1032),元昊立官制,以此为蕃官名称之一。
监狱类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监禁未满十八岁者的监狱称为少年监,其所监禁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犯,是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专门机关。
参见“水部”。
官名。三国魏、西晋、北魏与主客郎互称,为尚书省南主客曹长官。参见“南主客郎”。官名,三国魏置,为尚书省南主客曹长官,掌外国夷狄事。西晋、北魏沿置,与主客郎并称。参看“南主客郎”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