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苗纪略
书名。清代俞益谟撰。8卷,16册。有康熙四十四年(1705)俞氏余庆堂刊本。主要记载康熙四十二年(1703)辰州苗民暴动,清廷镇压经过及善后事宜。对研究苗族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书名。清代俞益谟撰。8卷,16册。有康熙四十四年(1705)俞氏余庆堂刊本。主要记载康熙四十二年(1703)辰州苗民暴动,清廷镇压经过及善后事宜。对研究苗族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见“夷”(759页)。
即“弘吉剌”(644页)。
古地名。参见“西倾山”(698页)。
唐代南诏职官名。辅佐诏主执掌国事之重臣。据《新唐书·南蛮传》:其职位在※久赞之下,※正酋望之上,犹试官也,秉政用事,权力极大。尚可兼任※九爽、※三托之官。
?—942辽初学者。名又记作突吕不也。字铎衮。契丹族。六院部人。祖蒲古只,昭古可汗时为本部夷离堇(军事首领)。史载其幼聪敏嗜学,获辽太祖耶律阿保机青睐。受命参与创制契丹文字,为契丹大字的主要创制者,神
藏语音译,意为“什么都要做的人”。俗称“家人”,即奴隶。旧时四川阿坝藏区马尔康及绰斯甲地区土司制下的一个社会等级。无任何财产,终年在头人家从事繁重的家务和田间劳动,世代为奴,被头人视为私有财产,将其转
清代旗人和民人的合词。民人主要指汉人。所谓“旗民分治”,即旗人治以都统、驻防将军等官;民人治以顺天、奉天两府府尹、各省督抚及其下属各官。定例:于京城和各省,皆令旗人聚居于一方,而令民人定居于他方,各从
藏语音译,又称“劳让”,意为喇嘛管理者。解放前四川阿坝嘉绒藏区基层组织中管理宗教的官员。例由土司之兄充任,无兄者,其姊亦可任之。僧人身份,着僧服,信本教(黑教)。可代土司处理事务,无直属百姓,由土司指
亦称包商制。清代地方官府在羌族等地区推行的一种征收捐税方式。州县衙门将每年征收的各种捐税的权力交给当地一些土豪承包。承揽人按州县规定包额负责向当地摊派、征收捐税。承包人往往多派多收,巧立名目从中渔利,
见“十五善射处”(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