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鲁忒
见“兀鲁”(107页)。
见“兀鲁”(107页)。
准噶尔兵器。以铁为腔,长四尺余,制如内地鸟枪,手持施放。既用于战争,也供打猎和“护田”。因有较高准确性,向为喀尔喀蒙古人所惧。康熙二十一年(1682),清内大臣奇塔特出使准噶尔时,噶尔丹曾以其4杆奉贡
蒙古地区佛教寺庙中掌管殿堂佛供的僧人。蒙古寺庙佛殿供具、供品都有严格规定,须根据不同情况备各种不同供品,供品品种、数量须与经典规制吻合,不能偶缺,亦不得妄增,手续繁复,非一般僧人所能胜任,须委以专人负
即“议政王大臣会议” (615页)。
参见“拉布塔哈”(1371页)。
见“库页岛”(1109页)。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又译作“与墩”、“与敦”。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属辽太祖※弘义宫。又,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敦睦宫一※瓦里名“与墩”;一※石烈(相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苏完河卫。永乐四年(1406)二月,与塔鲁木等三卫同时设立。十月,其地首领府剌出、哈剌罕等来朝贡马,以府剌出为指挥使,哈刺罕为指挥同知,余为千百户镇抚,赐钞币。辖有今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授与各级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对民族地区的土著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
见“石鲁”(448页)。
见“里泼”(10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