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刑清吏司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1740—1794清代青海隆务寺高僧。藏族。出生于年都乎家。由东科·索南嘉措活佛等认定为阿旺程列之转世,由堪庆·根登嘉措受戒出家。乾隆十三年(1748),由千名僧人组成仪仗队迎至隆务寺坐床,后居塔尔寺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原作“僮族”、“僮人”,亦称“撞丁”、“俍人”、“俍兵”、“土人”、“土丁”。自称“布壮”、“布越”、“布土”、“布侬”、“布沙”(沙人),“布曼”(意为“村人”)等。1952年统称
契丹族。王子班郎君胡思里女。辽圣宗时期,契丹空前强大,开泰九年(1020)十月,西亚大食国遣使进方物,为王子册割(册哥)请婚,次年三月,复请婚,时她为圣宗封公主嫁之。加强了契丹与大食的友好往来。
见“伊循城”(806页)。
?—1831清朝大臣。满洲镶红旗人。姓瓜尔佳氏。乾隆六十年(1795),由官学生考取内阁中书。历官军机章京、侍读、公中佐领。嘉庆十四年(1809),官广西右江道。二十年(1815),兼署柳州府,以任内
宋代云南大中国国王高升泰年号。1095—1096,凡2年。
清末内蒙古绥远训练新军骨干的学校。光绪二十七年(1901),由绥远将军信恪创办,校址设在绥远(今呼知浩特)新城南门里一号。二十九年,钦差大臣兼绥远将军贻谷接办,陈兴远任监督。学生主要自满洲八旗青年子弟
明代西蒙古法规。亦称《旧卫拉特法典》,以别于1640年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察津毕其格》)。法典全文已失传,现仅存8个片断,载帕拉斯《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据其内容,史界一般认为制订于瓦剌四部(即四
中国古代北方部落名。又译撒合夷。为※克烈分部之一。一度投靠札只剌部札木合。后该部首领温真率部分部众,脱离札木合,转投铁木真(成吉思汗)。约宋淳熙十六年(1189),共举铁木真为蒙古部汗。继而与铁木真叔
①(?—1043)辽代大臣。字撒板,又记作撒八、撒八宁,小字图古斯。契丹族。为辽圣宗钦哀皇后※萧耨斤弟,国舅详稳※萧陶瑰子。史载其志慷慨。圣宗朝入仕。开泰年间,补祗候郎君,尚圣宗之女越国公主耶律槊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