筷子田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谟、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公粮,但需替土官修削筷子,故名。一旦不服此项劳役,土官即将田地收回。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谟、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公粮,但需替土官修削筷子,故名。一旦不服此项劳役,土官即将田地收回。
托忒语,“临时”之意。准噶尔统治天山南路时在南疆各城征收的一种赋税。无一定数额。每城或4千、5千腾格(白银1两)不等。据说此税是供准噶尔官员充当差使时的经费。
书名。原名《皇朝通志》,又称《清通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嵇璜等奉敕撰,五十二年(1787)成书。126卷。起自清初,止于乾隆末年。体例与《通志》、《续通志》颇异,省去本纪、列传、年谱,仅存与《
绥远地区蒙汉军民抗击日伪侵略军的战役之一。伪蒙古军政府成立后,日本侵略者在锡林郭勒、察哈尔2盟建立了殖民统治,曾于1936年11月,以察哈尔为基地,发动全面侵绥战争,德王(德穆楚克栋鲁普)派伪蒙军一部
见“敌烈部”(1882页)。
见“铁弗氏”(1877页)。
清同治年间苗族教育家。湖南凤凰厅得胜营人。同治年间(1862—1874)自贵州镇远返故里,自筹经费,创办三潭书院,聘用有影响的苗族人任教,培养苗族青年。其子吴幼侠受其教诲,于宣统二年(1910)赴长沙
元世祖朝蒙古牧民起义首领。详见“当先别乞失”(764页)。
16世纪中叶郑成功在台湾实行的一种国有形式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1662年,郑成功把荷兰殖民者逐出台湾后,将他们过去所霸占的台湾土地即所谓※“王田”改称“官田”。招民垦种,耕者皆为官佃,分三等纳税课赋。
元代古族名。今纳西族。又作“摩些”等。为汉晋时“摩沙夷”、唐宋时“磨些蛮”的同音异译。元李京《云南志略》:“末些蛮,在大理北,与吐蕃接界,临金沙江。”元代居住地区基本与南诏、大理时期相一致,以通安、宝
见“阿资河卫”(1228页)、“阿者卫”(1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