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博实
即“鄂博什”(2051页)。
即“鄂博什”(2051页)。
我国东南地区新石器时代一种典型石制工具。多为长方扁形(有一小部分为柱状),一面斜削为刃口,背面中部隆起,有一道横脊和浅沟。便于捆缚在有曲叉的木柄上,形如小锹,作砍掘之用。福建、广东、江西、浙江、江苏、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河南托加札萨克旗。雍正三年(1725)置。博硕克图济农孙镇国公拉察布族裔。其子察罕喇布坦受封札萨克镇国公,掌旗务。下设4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1782),赐世
旧时云南孟连傣族封建土司在公良、大吉等地佤族村寨委任的头人。是傣族封建土司在佤族地区的代理人,下设布崩、布皆、布浪木,向当地佤族人民征收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国民党时期又被加委为保甲长,负责征收各种捐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佛林河卫。永乐五年(1407)正月,与喜东温河等11卫同时设立。在前苏联黑龙江下游奇集湖畔的胡伊里河流域。该地产珍珠,曾以之向明朝纳贡。
1667—1738清朝大臣。满洲镶蓝旗人。姓喜塔拉氏。康熙四十八年(1709),由笔帖式授国子监助教。后历官工部主事、户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五十五年(1716),巡视福建盐课。雍正元年(1723),巡
1798—1871清朝大臣。满洲正白旗人。王佳氏。字秀峰。道光间,历任侍卫、副都统。咸丰三年(1853),以太平军由湖南下汉阳,欲取荆州,奉命专统荆州防务。四年,任荆州将军,督师配合湘军曾国藩部合攻武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藏族。廓尔喀(今尼泊尔)侵略后藏期间,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随丹津班珠尔私赴边与廓尔喀议和许银,被廓尔喀人所劫。同年,返藏,携带信件,内称廓尔喀差头人至聂拉木与噶伦议明各安
敦煌吐蕃藏文文书。见《敦煌吐蕃文献选》伯字1217号卷子。全卷藏文12行。系吐蕃河西大尚论节度衙发出之文件,内载议准部下达日扎夏请封之事。内容是:龙年孟春一月上旬,大尚论节度衙收到部下达日札夏自宗喀孜
辽代契丹族创制的文字。有大字、小字两种。辽太祖神册五年(920),创契丹大字。其后,太祖弟耶律迭剌为更适合契丹语单词多音节和用粘着词尾表示语法关系的语言特点,又创拼音式契丹小字。两种文字的字形结构均仿
明代建水州纳更山哈尼族首领。明初,洪武时为鼓励农垦,对于率众开荒扩大耕地的哈尼族首领,授予土官职务,世领其所垦土地。洪武(1368—1398)中,以率众开荒及御交趾兵入侵有功,给冠带,管理地方。后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