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卓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婚后生子女则仍分别属于父方或母方主人。后此种在婚前为获得主人批准而交纳的财物也渐被称为“本卓”。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婚后生子女则仍分别属于父方或母方主人。后此种在婚前为获得主人批准而交纳的财物也渐被称为“本卓”。
见“毗加可汗”(1649页)。
白族民居的一种形式。其布局由“四坊”房屋组成。与北方四合院不同处是,坊与坊之间各有一个漏角天井,加上中间大天井形成大小五个院落,故称“四合五天井”。各坊房屋一般都为三间两层,漏角天井中都有耳房,其底层
布朗语、傣语音译。意为“血亲集团”,即家族或家族公社。由一男性祖先繁衍的数代子孙及其妻子所组成。解放前不同程度地保存在布朗、傣族社会。家族有家族长,由长辈担任。一些家族有家族田,在家族中分配使用,为同
西夏文石刻。明弘治十五年(1502)立。石质。由顶盖、幢身、基座组成,平面呈八角形。共两座。一号幢通高263厘米,二号幢通高288厘米。幢身第一面上部刻幢额3个大字“相胜幢”,第一行题款分别记明:明弘
见“藏传佛教”(2571页)。
书名。清大学士托津等辑编。8卷。该书是清理藩院在辑编《蒙古则例》的同时,根据平定大小和卓木后清廷处置“回疆”事务的各项政令,由尼克通、阿岳禧等整理而成。嘉庆二十年(1815)颁行。初仅有26条。后又陆
见“和硕特南右翼末旗”(1453页)。
清代至民国年间内蒙古地区著名旅蒙商之一。与※大盛魁、※天义德合称为归化城“三大号”。康熙年间(1662—1722),以经营贸易起家。由山西祁县人段泰创办。初段氏经营驼运,往返货运于归化城(今内蒙古呼和
契丹皇族三父房之一。为对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二伯父※耶律岩木后裔的称呼(所称“孟”者,因大伯父※耶律麻鲁无后)。连同三伯父释鲁后裔(※仲父房)和诸弟后裔(※季父房,以阿保机父排行而论)合称※三父房,或皇
1254—1310元朝大臣。唐兀人。阿波古子,※亦力撒合弟。初为太子真金东宫必阇赤,典文书。至元十八年(1281),任嘉定路达鲁花赤(镇守官),安抚蜀地,奉诏甚谨,民赖以安。迁泉府卿、刑部尚书。二十七